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3/4/25 13:24:00 來源:北京市發改委 閱讀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202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現將本市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收費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補檢時,收取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通知》中附件1《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收費標準》執行,對成批出欄和規模屠宰的動物及動物產品補檢檢疫收費標準,按《通知》規定執行。
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收費變更為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收費(編碼159005),畜禽及畜禽產品重補檢疫費變更為動物及動物產品補檢檢疫費(編碼159005001)。畜禽及畜禽產品重補消毒費(編碼159005002)、畜禽及畜禽產品重補免疫費(編碼159005003)同時取消。
二、市、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檢疫工作需要,并依法對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驗,以及委托市水產技術推廣站進行水產種苗實驗室疫病檢驗的,收取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費(編碼159005004),具體收費標準按照《通知》附件二《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收費標準》執行。
三、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檢疫工作管理,切實履行好檢疫檢驗職責。檢疫人員開展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要嚴格執行相關檢疫規程和要求,遵守檢疫紀律,規范檢疫操作,嚴禁不檢疫也收費。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開具和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不得收費;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以及動物產品進行采樣、留驗、抽檢,不得重復檢疫收費;對飯店、餐飲等單位和個人消費的動物產品不得收取檢疫費。
四、有關單位為養殖、屠宰企業和個人提供消毒、屠宰點代宰等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必須符合自愿原則,堅決糾正各種強行服務、強制收費的行為。各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涉及各類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收費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以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重復檢疫重復收費或不檢疫也收費等亂收費行為。
五、市、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市水產技術推廣站持本通知到市、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六、上述收費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04款44項“農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3目“畜禽及畜禽產品檢疫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七、市、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市水產技術推廣站按有關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文件等向社會公布,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八、本通知自2011年12月20日起執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關于畜禽及畜禽產品重補檢疫消毒免疫收費標準的函》(京發改[2008]646號),原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畜牧獸醫檢疫、檢驗收費標準的通知》(京價[收]字[2002]037號)中附件1《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收費標準》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