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2/11/23 10:48:00 來源:中國畜牧網 閱讀數:
為加強全省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管理,我省制定出臺了《湖北省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望各地積極組織學習,認真貫徹落實。
湖北省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 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強制免疫疫苗是指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雞新城疫、羊痘等列入政府采購的疫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行政區域內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的采購、儲運、調撥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省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動物強制免疫疫苗計劃、采購、儲運、調撥、使用和監督管理。
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全省動物強制免疫疫苗使用的技術指導,開展疫苗質量和免疫效果監控。
第五條 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強制免疫疫苗計劃、儲存、運送、調撥和使用管理。強制免疫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轄區內強制免疫疫苗的技術服務指導、使用效果監測及評價;組織實施強制免疫疫苗計劃,具體負責疫苗計劃報送、儲運、分發、驗收、調撥、使用等工作。
鄉鎮獸醫機構負責轄區內強制免疫疫苗的保存、分發、使用和廢舊疫苗瓶回收、無害化處理,督促自主免疫養殖場規范使用強制免疫疫苗、建立畜禽養殖檔案。
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配備職業獸醫或鄉村獸醫實施強制免疫工作,并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免疫程序、密度和質量等情況。
散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配合獸醫主管部門實施強制免疫工作。
第二章 計劃與供應
第六條 省獸醫主管部門依據我省畜牧生產統計數據和國家動物強制免疫相關政策,編制下達年度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指導性計劃。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該指導性計劃,結合本縣畜牧生產實際情況,編制本縣強制免疫疫苗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縣獸醫主管部門于當年12月10日前以文件形式將下一年度疫苗計劃報送至市(州)獸醫主管部門。市(州)獸醫主管部門經審核匯總后,于12月20日前以文件形式報省獸醫主管部門。
省獸醫主管部門對各市(州)上報的疫苗計劃整理統計、審核匯總后,編制全省年度動物強制免疫疫苗供應計劃,下達至各市(州)獸醫主管部門及相關疫苗中標企業,按照“廠地直達”的原則,由中標企業執行。
當年動物飼養量變化較大的,縣獸醫主管部門可提出增減疫苗計劃的申請。增減疫苗計劃的申請,經市(州)獸醫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于8月20日至9月20日以市(州)獸醫主管部門正式文件報省獸醫主管部門審批,由全年供應計劃中對應的中標企業執行。
第三章 運輸與儲存
第七條 疫苗中標企業應按規定要求及時將疫苗送達各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收疫苗時,必須認真核對數量,查驗質量,經驗收合格后,辦理疫苗簽收手續,出具簽字蓋章齊全的疫苗簽收憑據。
疫苗中標企業應嚴格按疫苗溫控要求冷藏運輸疫苗,定時測量溫度并做好記錄,移交疫苗時,其記錄一并移交。對不符合冷藏運輸條件的疫苗,接收單位可拒絕簽收。
第八條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收疫苗時,應索取由中國獸藥監察所簽發的疫苗質量批簽發合格文件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存檔備查。
第九條 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鄉鎮獸醫機構及規模養殖場應配備儲存、運送、領用動物強制免疫疫苗的專用的冷藏、冷凍設施、設備和儲存庫。
鄉村動物防疫人員和規模養殖場獸醫技術人員在疫苗使用過程中應用冷藏箱保存疫苗。
第十條 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鄉鎮獸醫機構及規模養殖場,應嚴格按照疫苗溫控保管要求儲存疫苗。凍干疫苗保存溫度應在-15℃以下,滅活油乳劑疫苗保存溫度應在2-8℃,并加強冷凍冷藏庫巡查巡視,做好庫溫日記。不得發放和使用失效或超過有效期的疫苗。
第十一條 鄉鎮獸醫機構和規模養殖場要建立健全免疫檔案,做好疫苗使用的記錄記載。鄉鎮獸醫機構和規模養殖場對已入庫的疫苗,根據免疫進度、有效期估算使用數量,如發現可能在有效期內不能使用完的,應及時向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書面報告申請調劑,由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本轄區范圍調劑使用,防止疫苗批量浪費。
第四章 出入庫與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發放強制免疫疫苗時,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長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庫、先出庫”的原則分發領用疫苗,避免疫苗積壓、失效、浪費。
第十三條 強制免疫疫苗入、出庫時,應對外包裝質量、生產廠家、產品批號、有效期、品種、性狀、數量、冷藏溫度等進行查驗,做好入、出庫記錄。
第十四條 縣級動物疫病防控機構發放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時,應填寫出庫單,領取人應驗收并簽字。發放單位和接收單位應憑出庫單作為出、入庫憑證,建立實物賬。
鄉鎮獸醫機構在向動物防疫員、規模養殖場發放動物強制免疫疫苗時,應做好發放記錄,同時登記實物賬。
第十五條 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鄉鎮獸醫機構應定期對庫存的疫苗進行盤存,做到賬物相符,并經常與轄區內相關單位進行賬目核對,做到上下賬目一致。
第十六條 動物防疫員、規模養殖場獸醫要按規定存運、稀釋、注射使用疫苗,疫苗有效使用率應在80%以上;使用過的疫苗瓶應交回鄉鎮獸醫機構,不得隨意丟棄。
第十七條 鄉鎮獸醫機構應將疫苗使用作為對動物防疫人員工作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與勞動報酬掛鉤。要嚴格核查疫苗使用數量、免疫動物數量,杜絕疫苗浪費,將疫苗使用率和動物防疫效果一并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疫苗報損(廢)由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審批。單一品種疫苗年報損(廢)率市(州)控制在0.5%以內,縣級控制在2%以內,鄉鎮級控制在3%以內;在此標準內報損(廢)的疫苗由縣級獸醫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市(州)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超過上述報損(廢)標準的應詳細說明原因,報市(州)獸醫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省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鄉鎮獸醫機構應回收廢疫苗瓶,做好回收登記,報損(廢)的疫苗和回收廢疫苗瓶應按照《動物醫療廢物處置技術規范》進行無害化處理,做好記錄記載。
第二十條 鄉鎮獸醫機構應按季度和年度將強制免疫疫苗的入庫、出庫、庫存、報損、廢苗瓶回收及其無害化處理和免疫動物數等情況,向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統計匯總并核實后,向同級獸醫主管部門報告,并報市(州)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獸醫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在防疫工作中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
(二)虛報疫苗計劃套取國家疫苗補貼資金的;
(三)倒買倒賣強制免疫疫苗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