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2/10/23 9:38:00 來源:中國畜牧網 閱讀數: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這是提交近日召開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動物防疫法〉辦法(修訂草案)》中規定的內容。
據了解,已施行8年多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對新疆全區加強動物防疫工作,保障公共衛生安全,促進畜牧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將其名稱改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動物防疫法〉辦法》,增加了十余條新規定。
修訂草案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執法地位和職責,對動物疫情處理與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銜接,強化了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的相關規定:修訂草案強調制定動物疫情監測計劃,發布疫情預警,對重大動物疫情應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授權發布。規定對因重大動物疫情強制撲殺動物給飼養者造成損失,修訂草案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償。禁止隨意棄置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
修訂草案規定,飼養犬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飼養的犬類進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和藥物驅蟲,辦理動物狂犬病免疫證明。違反規定的,將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修訂草案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動物診療機構具有配合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開展狂犬病免疫防疫工作的責任。另外,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動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導村(居)民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