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2/7/18 11:23:00 來源:中國畜牧獸醫報 閱讀數:
■4類區域禁止建畜禽養殖場
■養殖場拆遷受損可得到補償
■政府對污染治理設施給予資金扶持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日前公開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該條例的出臺將是國內首部針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規。養殖業屬于弱勢產業,污染防治十分必要,但又不宜給養殖者造成不必要的負擔。為此,征求意見稿兼顧了污染防治與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的雙重目標,其制度設計明顯區別于一般的工業污染治理模式,著重體現了“以獎促治”的立法思路。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共六章三十六條,分別從立法目的、政府職責、監管體制、禁養區、限養區、養豬場建設要求、配套環保設施、排污要求以及拆遷補償等各個方面做了詳細規定。
為加強對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征求意見稿第10條、第11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4類區域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劃定本地區的畜禽養殖品種、規模、總量等限制養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