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2/6/13 10:57:00 來源:中國畜牧網 閱讀數:
《貴州省牲畜屠宰條例》是我省在總結行業管理有益經驗、借鑒其他省市成熟做法的基礎上,通過深入調研,制定出臺的一部創新內容較多,實踐性、指導性要求較強的地方性法規。
該《條例》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創設權,注重有效解決當地我省特殊矛盾,突出了地方性法規的地方特色和操作性,是實現立法決策與貴州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一部地方性法規。
通過重點解讀,《條例》從六個方面突出了地方特色。
擴大規范對象:
將牛羊屠宰納入監管范圍
《貴州省牲畜屠宰條例》是全國率先出臺的除生豬以外,將牛、羊屠宰一并納入監管范圍第一部地方性法規。
貴州省是個多民族雜聚居的省份,豬、牛、羊肉一直是當地居民主要肉食品。《條例》將適用范圍由生豬屠宰管理延伸到包括牛、羊和豬在內的牲畜屠宰管理,符合貴州現實,而且在我省多次組織的多次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整頓行動中,也對私屠濫宰牛羊肉進行過清理,具備了一定的立法基礎。《條例》同時規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各市、州的具體情況,確定雞、鴨、鵝等禽類及其他畜類實行定點屠宰,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條例》執行。
設置單獨條款:
允許針對性設“點”
結合貴州現實,考慮到牲畜屠宰涉及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問題,《條例》在附則部分設置單獨條款,規定少數民族食用牲畜的定點屠宰活動,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特點和習俗,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由于貴州交通不便制約,經濟發展相對滯后,許多鄉鎮地處深山,僅有縣級公路延伸進去,當地居民又有吃新鮮肉的傳統,為此,《條例》總則規定,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畜類產品的小型牲畜定點屠宰點。《條例》規定了牲畜定點屠宰廠(場、點)設置規劃應當包括牲畜定點屠宰廠(場)及小型牲畜定點屠宰點的數量、布局等內容,且規定小型牲畜定點屠宰點的設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審查,征求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后確定。
運用立法創設:
完善小型定點屠宰點管理
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由各省自行制定管理辦法,《貴州省牲畜屠宰條例》充分運用該授權性規定,建立了完整的小型牲畜定點屠宰點管理制度體系。一是明確設立條件。要求屠宰點應符合地處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及具備基本的衛生條件和污染防治設施等等條件。二是明確設立程序。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接到申報材料后,依法進行審查并書面征求市、州商務主管部門關于設置規劃的意見,作出是否同意的書面決定。小型屠宰點建設完成后,經縣級人民政府驗收合格,頒發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三是明確法律責任。《條例》規定小型牲畜定點屠宰點超出限定區域銷售畜類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相應罰款;存在向牲畜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出廠不合格肉品等其他違法行為的,適用與條例對牲畜定點屠宰廠(場)違法行為規定的同等的法律處罰責任。
細化具體規定:
提高法規實施可操作性
為了提高法規實施的可操作性,《條例》首次對牲畜定點屠宰廠(場、點)、小型牲畜定點屠宰點歇業、停業的情形作了專條規定。并對經歇業、停業超過180天后復業,設定了重新審查的規定。
《條例》明確,牲畜定點屠宰廠(場、點)歇業、停業超過30日的,應當提前10日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歇業、停業超過 180日后復業,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原作出同意定點決定的人民政府對其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重新審查。
而作出這樣的規定,體現了《行政許可法》的信賴保護原則,即政府行使權力的有效性和權威性基于政府的公信力。屠宰企業歇業、停業不滿180天的,再次開業不需要經政府部門重復審查,體現了企業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到法律保護;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歇業、停業超過180天的情形,對行政許可依據的可客觀情況是否發生了重大變化具有不確定性,政府有必要進行重新審查。
關注爭論焦點:
規范“代宰服務收費”
在《條例(草案)》立法調研中,立法起草小組了解省內目前的生豬屠宰企業多實行代宰模式,且提供代宰服務收費尚無法律規定,服務收費標準多分散在各層級政府或部門的文件中,且在《條例(草案)》立法論證中,服務費收取標準也是爭論最多的焦點,為此,《條例》創設了“牲畜定點屠宰廠(場、點)提供代宰服務時收取服務費的,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的規定。
加強管理保障:
首創信息報送制度
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管理者和政策制定人,有必要收集經濟運行各項數據,經整理后將數據呈現給公眾以及政府作為決策的依據,推進政府公共管理決策科學化、民主化進程。
為此,《條例》首次在地方性法規中創設了牲畜定點屠宰廠(場、點)應當建立信息報送制度,規定其按照國家有關屠宰統計報表的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
在地方性法規中創設報送信息的條款,將其法制化,對深化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加強民主政治建設,建立更加有效、更加靈活的政治及行政體制發揮前瞻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