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1/9/27 9:32:00 來源:中國畜牧網 閱讀數:
26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吉林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管理條例》。
據悉,該《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實行舍飼圈養或者定點放養動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元至50元罰款。”《條例》依據2002年通過的《吉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管理條例》設定了處罰。
2011年7月,《吉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對該違法行為的罰款標準由5元至50元提高到200元至500元,同時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
建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按照省條例修訂后的罰款標準設定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轉讓、偽造畜禽標識的,或者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畜禽標識或者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并處以3000元至3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