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0/6/30 15:33:00 來源:中國畜牧獸醫報 閱讀數:
2009年5月,廣東省環保廳和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畜禽養殖業污染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并從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稑藴省愤M一步擴大了規?;笄蒺B殖的管理范圍,體現了更為嚴格的環境要求。
隨著廣東省畜禽養殖業從附屬產業逐步躍升為獨立的產業,其污染也開始成為農村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沿海集約化畜禽養殖廢水排放量和有機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造成水環境污染和農村生態破壞。有數據顯示,2005年,廣東畜禽養殖廢水中化學需氧量就已占到全省廢水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的9.6%,成為水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
廣東省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多建在大、中城市近郊,廢物排放量大且集中,城郊無足夠土地消納,加上農牧分離,種養嚴重脫節,珠三角地區的土地資源越來越緊張,城市已基本沒有合適的土地供畜禽養殖業發展。
盡管大部分養殖場建有污水處理設施,但大多是簡單處理,處理效果不盡如人意。
據標準編制組負責人介紹,廣東省畜禽養殖以中小規模養殖場為主,按照目前國家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廣東省許多養殖場不能涵蓋其中,導致僅52.6%的規模畜禽養殖污染能得到控制。
以生豬養殖為例,年出欄在500頭~2999頭之間的養殖場(戶)所占比重*,占28.35%,年出欄100頭~499頭的養殖場(戶)占24.18%。按照國家標準(Ⅰ級養殖場生豬最小存欄數3000頭,Ⅱ級養殖場生豬最小存欄數500頭),無法將這些養殖場全部納入管理。
按照國家標準,廣東僅有約55%的蛋雞規模養殖、48%的肉鴨規模養殖、30%的肉雞規模養殖可以納入到標準控制范圍,而肉牛規模養殖只有1.47%屬于控制范圍。
2006年,原廣東省環保局委托相關單位制定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廣東省中山市坦洲鎮某養豬場每年生豬出欄約350頭,按照國家標準,這個豬場不在規模化養殖的管理范圍內,但自從廣東省《標準》頒布實施后,豬場必須按照Ⅱ級規模養殖場的標準進行管理。
依據國家標準,廣東的地方標準將集約化養殖場(區)分成Ⅰ、Ⅱ兩級規模。同時,廣東省將國標中的Ⅱ級以上規模作為廣東省地方標準的Ⅰ級規模,降低Ⅱ級規模養殖的最小存欄數標準。凡達到生豬200頭、蛋雞3000只、肉雞3萬只、奶牛20頭、肉牛50頭規模的養殖場,必須列入Ⅱ級規模養殖場。這樣一來,《標準》控制的畜禽規模養殖量可達68.5%。
《標準》對養殖業冬夏兩季的最高允許排水量做了不同的規定。珠三角干清糞工藝冬季最高允許排水量為每日百頭1.8立方米,夏季則為每日百頭2.0立方米。這考慮了廣東全年氣溫高、很多養殖場要用水降溫的因素。標準制定和指標的調整都是依據廣東的實際情況進行的,適用性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標準》編制組負責人一再強調:“珠三角畜禽養殖污染物的排放標準要嚴于國家及廣東省其他地區的排放標準。”
據中山市坦洲鎮豬場的老板透露,單就水污染物排放濃度來說,廣東省其他地區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為400毫克、80毫克和8毫克,而他的豬場則必須執行珠三角地區更為嚴格的標準,上述指標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分別為380毫克、70毫克、7毫克。
廣州一家大型養豬場的老板表示,畜舍清洗用水占畜禽養殖用水的絕大部分,也是養殖場廢水的主要來源。以往采用水沖式清糞工藝,用水量過大,形成的液態水糞會增加養殖場污水排放量,而且有較高的污染負荷?!稑藴省访鞔_規定,新、改、擴建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區)必須采用干清糞工藝,并實現雨污分流。
隨著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進一步深化,廣東各地已經在規模養殖場積極推廣干清糞工藝,畜禽養殖業生產工藝和管理水平有了較大提高。
養豬場老板介紹說,由于干清糞工藝固態糞污含水量低,糞中營養成分損失小,肥料價值高,便于高溫堆肥或其他方式的處理利用,而且產生的污水量少,易于凈化處理。
“大力提倡使用清潔工藝,合理制定污染物的各項排放標準,最終都是為了促進廢物綜合利用,推動畜禽養殖業的健康發展。”編制組負責人表示,希望通過《標準》的頒布實施,引導畜禽養殖業走農牧結合的道路,建立“土地-種植業-畜禽養殖業”三位一體的農業生態系統,發展循環經濟,向質量效益和環境保護并重的發展模式轉變。
《標準》通過控制養殖污染物排放量,提高養殖規?;T檻,適度限制養殖規模,在現有的畜禽資源上挖掘生產潛力,提高畜禽養殖業廢物的綜合利用能力。
在畜禽養殖總體規模不變的情況下,更嚴格的標準將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擴大標準的覆蓋面,減少了中小型畜禽養殖企業無序排放,有利于加強環境管理,減輕農業面源污染。
珠三角更嚴格的標準促使畜禽養殖企業加強污染治理,畜禽污水減量化的有利條件可降低污水處理成本,使畜禽養殖業能夠承擔污染物處理的費用,從而推動畜禽業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