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5/4/28 16:44:00 來源:搜豬網 閱讀數:
湖北省是畜牧大省,是全國畜禽產品重要生產基地。自2015年2月1日起,《湖北省畜牧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質量安全等進行了規范。
拋棄病死畜禽最高罰3000元
近日,網絡曝光了荊州市川店鎮川店村部分村民為附近拋棄死豬散發的腐爛臭味困擾,連睡覺都要戴口罩。今后,這種情況將得到改變。27日通過的《條例》規定,違法拋棄病死畜禽者,既要承擔無害化處理費用,還要罰款。
《條例》規定,各級政府須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沒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病死畜禽,應當向當地政府報告。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組織收集處理。拋棄病死畜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規模養殖場應建養殖檔案
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關系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加強畜禽養殖生產過程的規范,是防范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隱患、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
《條例》規定,達到畜禽養殖規模備案標準的養殖場,應依法建立養殖檔案。未達備案標準的(散養少量畜禽的農戶除外),也要建立養殖記錄。畜禽養殖記錄應當記載畜禽的品種、數量、來源、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病死畜禽處理等情況。
生鮮乳收購站應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實行可追溯制度。
畜禽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生產記錄應當記載畜禽來源、畜禽標識編碼、養殖代碼以及畜禽產品生產時間、批號、數量、銷售去向等內容,實現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生產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條例》還規定,未建立養殖檔案和生產記錄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飲用水源區不得建畜禽養殖場
畜禽養殖業快速發展也帶來了廢棄物和污水排放量劇增,已成為農村三大面源污染之一。
《條例》強調,要科學確定畜牧產業結構和布局,劃定畜禽宜養區、限養區和禁養區,并明確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區域范圍—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及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條例》還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進行全面規范: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畜禽養殖場應當建設相應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并確保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正常運行;畜禽養殖者不得向外排放未經處理或雖經處理但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廢棄物,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